15、使用贴费和网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35号文件);
16、农业发展基金(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57号文件);
17、计划生育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4〕54号文件);
18、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共望城县委望发〔1996〕22号文件);
19、人民教育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9号文件);
20、人事调配城市增容费(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6〕36号文件);
21、防洪保安基金(望城县人民政府望政发〔1995〕28号文件);
22、地方通讯建设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6〕63号文件);
23、义务教育经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42号文件);
24、治安联防费(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1995〕94号文件);
25、绿化保证金、异地绿化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40号文件);
26、特种行业治安联防费(浏阳市物价局浏计价〔1996〕39号文件);
27、森林防火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23号文件);
28、生猪防疫承包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4〕1号文件);
29、城镇增容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5号文件);
30、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3〕4号文件);
31、修改小城镇户口收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4〕10号文件);
32、治安联防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发〔1995〕58号文件);
33、人防工程维护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8号文件);
34、乡镇企业管理费和煤炭发展基金(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5〕7号文件);
35、环卫有偿服务费(宁乡县人民政府宁政发〔1996〕51号文件);
上述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凡各县(市)、区有同类性质的收费,必须在此文下达之日起一并取消。
三、规范下列2项市本级出台的收费行为:建筑垃圾工程余土处理收费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房字〔1997〕53号文件执行。上述两项收费,一律按“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办理。凡企业未自愿与上述两项收费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不得向企业收费。
四、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