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工商企业税外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4月23日 长政发〔199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努力改善我市经济环境,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和省政府湘政发〔1996〕35号、52号文件精神,以及《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级的税外费和各县(市)、区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市级出台的下列3个收费项目:
1、地产交易费(市物价局长价房地字〔1996〕218号文件);
2、危库环境污染补偿费(市政府办公厅长政办纪〔1996〕21号);
3、市区门牌成本费(市政府长政发〔1995〕28号文件、市物价局长价费字〔1995〕93号文件)。
二、从通知之日起,取消各县(市)、区出台的下列35个收费项目:
1、执勤交通费(东区交通委员会1993年4月6日文件);
2、计划生育保证金(东区人民政府东发〔1987〕15号文件);
3、市场管理费(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政办发〔1987〕17号文件);
4、住宅开发增容费(南区人民政府南发〔1995〕13号文件);
5、市容保洁费和垃圾代运费(西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6〕1号文件);
6、办学经费(霞凝乡人民政府霞政发〔1996〕3号文件);
7、集资办电(先福村村民委员会便函);
8、劳动力安置费(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57号文件);
9、议转平粮食差价征地费(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郊政办发〔1992〕70号文件);
10、筹集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2〕42号文件);
11、征收农业发展基金(郊区人民政府郊政发〔1993〕63号文件);
12、基础设施增容费(长沙县人民政府长县政发〔1995〕60号文件);
13、教育经费(中共长沙县委长发〔1995〕48号文件);
14、办案经费(中共长沙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纪要〔19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