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调节
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通知
(1997年5月20日 长政发〔199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属国家所有,是政府财政性资金。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城市重点工程及事业发展筹集资金,根据《
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调节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调节的范围: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专项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二、集中调节的标准:各执收单位按本年度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总额的15%上缴用于集中调节。
三、集中调节的办法:用于集中调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按照“核定计划、分期上缴、年终清理、按实结算”的办法,由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征收。各执收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完成上交数的50%,12月15日以前完成全年任务。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