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降为按建安造价的5.9%收取。
8、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降为按征地费1.48-3.94%征收。
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降为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48倍收取。
10、房屋估价费降为按评估额的1.97‰收取。
1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降为按物价部门审核商品房价格中管理费的1.97%收取。
12、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改革费降为工业建筑每平方米收3.9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收4.53元。
13、消防设施配套费降为24米(含24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以及10层(含10层)以上住宅建筑每平方米收1.9元,此以下的每平方米收0.49元。
14、工程合同鉴证费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97)湘价房字第53号文件规定不得在报建时收取。收费标准降为按建安造价的0.19‰收取。
15、工业农业发展基金降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2.46元收取。
16、价格调节基金降为按建安造价的4.92‰收取。
17、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的收费标准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后另行公布。
18、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降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4元收取。
19、交通设施建设基金降为按建设用地(包括征地、划拨、出让)每亩787元征收。
20、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降为按新增用水量每吨216元收取。
21、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降为按每亩1.97万元征收,占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另加收50%。
22、新渔塘开发建设费改为国家公用设施按每亩0.98万元征收,其它按每亩1.97万元征收。
23、防洪保安资金降为按征地面积每亩984元收取。
24、城市建设规划费降为按建安造价的1-2.9‰收取。
25、劳保费降为按建安造价的3.4%收取。
三、市政府以前有关基本建设收费的优惠政策,其标准低于本通知的,按原规定执行,其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则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都要严格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为不合法收费,应立即取缔。
五、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收费的治理和检查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
附件: 长沙市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