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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降低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修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降低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长政发〔199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投资开发企业和用户的负担,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6月1日起取消15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降低25项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15项收费
  1、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
  2、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转让服务费)
  3、教育设施配套费
  4、土地办证费
  5、电网改造费(贴费)
  6、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7、建筑施工中的噪声费(噪声超标费)
  8、划拨、出让土地的土地评估费
  9、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
  10、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
  11、道路污染费(保洁费)
  12、施工企业治安费
  13、土地测量费
  14、考古调查费
  15、考古勘探费
  二、降低以下25项收费标准:
  1、工程质量监督费市区降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48‰收取;县(市)降低为2.46‰收取。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市区降为按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的0.59%收取;各县(市)降为0.79%收取。
  3、商业网点建设费降为按建安工程造价的5.9%收取。同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建设了商业网点的,不再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
  4、定额测编费降为按建安工作量的0.49‰征收。
  5、城市道路基本建设占用费降为每天每平方米0.10元收取。
  6、新建商品房鉴证费(居民个人购房的)降为按物价部门审核房价的0.49%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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