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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长政发〔1997〕2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有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含专项收费,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属国家所有,收费实行“财政统一票据、执收单位开票、收费局集中收款、资金统一分配、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收费管理局负责资金的集中收缴管理工作。
  市收费管理局具体职责是:
  (一)核发收款票据;
  (二)集中收缴收费资金;
  (三)分单位分项目核算收费收入;
  (四)解缴和拨付收费资金;
  (五)监督检查收费资金的收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集中收款的程序为:
  (一)执收单位按收费项目性质及金额开出《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开户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市收费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上;缴款人凭《缴款书》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市收费管理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委托执收单位代收代缴,并开出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收票票据。委托代收代缴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收入过渡帐户,收缴的收费资金每周及时全额解缴到市收费管理局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帐户上。
  第六条 市收费管理局对集中的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分户记帐,并及时与执收单位做好收费资金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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