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界定资产所有权,核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总量,登记产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作出具体部署。1997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县都要选择1-2个乡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展开,全省争取用2-3年的时间完成这项工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将财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清产核资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清理。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对集体资产管理很混乱的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镇)政府要派人帮助清理和解决。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拍卖、转让、兼并、租赁、经济担保;实行股份经营、联营、改组股份合作制;与外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合资、合作经营;以股份形式将有关资产折股量化经营和折股出售;资产作承包经营和承包期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等经济行为时,必须以经过评估被确认的资产价值为依据。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时,要严格遵守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有序进行。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从事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主体,必须是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评估机构开展对集体资产评估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作用。省、地、州、市、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要实行专项审计。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的建设,搞好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应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