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2月3日 湘政发〔1997〕1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重要体现。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对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巩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我省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集体资产总量不断扩大,积累水平明显提高。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还相当薄弱,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被贪占、挪用、损坏、挥霍浪费;低价承包、变卖、折股;随意改变权属或无偿占用等现象十分突出,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不仅削弱了集体经济实力,而且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和科学管理体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和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制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全乡(镇)或全村农民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把集体所有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之内。乡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乡一级的集体资产,并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省、地(州、市)、县三级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同级政府主管农村经济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乡镇企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三、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