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上半年的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食油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以内,由省粮食局负责。
2、猪肉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上半年的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商业集团总公司负责。
3、蔬菜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20%以内,由省经贸委和省蔬菜办负责。
4、中西药品价格全年涨幅控制在15%以内,由省医药局负责。
5、农资类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20%以内,由省石化局和省供销社共同负责。省石化局在生产环节上应重点突出尿素等大化肥,按计划调拨进度及时交货,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出厂价格。省供销社应重点保证流通环节不违农时,积极组织货源,做好农资供应工作,计内化肥、农药、农膜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计外尿素、钾肥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经营差率。
6、集市贸易价格全年平均涨幅控制在10%以内,其中上半年平均涨幅控制在5%左右,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物价局负责。重点做好粮、油、肉、菜等主要食品的价格监审工作,防止价格暴涨暴跌。
7、服务项目中的学杂托幼费、医疗保健费全年涨幅分别控制在20%和15%以内,由省教委、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控制目标,认真分析测算,科学安排调控计划,向系统内层层下达,并定期检查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四、考核办法。为了落实好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采取以下考核办法:一是将控制物价涨幅列为今年工作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哪个地方或部门突破控制目标,由那个地方或部门领导负责,向省政府写出报告,并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奖活动。二是由省物价局和省统计局逐月在《湖南日报》上公布各地州市的同比和环比物价指数、省直部门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涨幅;内部通报各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凡物价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署或政府必须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凡省直部门所负责的商品价格涨幅突破上半年及全年控制目标的,由负责部门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限期将涨幅降到控制目标之内。三是对全年控制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控制目标任务好的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