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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单位关于对老年归国华侨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
 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6〕3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归国华侨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归国华侨,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式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即:机关、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单位报同级政府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二、归侨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归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列退休费支出,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本实施意见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实施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人事厅
                             省劳动厅
                             省侨办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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