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1996年3月13日 湘政发〔1996〕10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现将屠宰税征收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适当调高和统一屠宰税征收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牲猪宰杀环节由每头6元,收购环节由每头9元,均调整为每头12元,其中乳猪(只收宰杀环节或收购环节)每头3元;(二)牛、马、骡、驴宰杀环节由每头6元,收购环节由每头20元,均调整为每头20元,其中小牛(只收宰杀环节或收购环节)每头14元;(三)羊宰杀环节由每只1元,收购环节由每只4元,均调整为每只10元。
  二、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的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应税牲畜,其收购环节应缴的屠宰税,仍由单位和个人在收购时缴纳,也可采用源泉控管办法,由饲养户代扣代缴。
  屠宰税实行委托乡村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仍按省人民政府〔1993〕第22号令执行。
  四、屠宰税征收标准调整后,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税收政策,严禁按人或田亩摊派屠宰税。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源泉控管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与财政、工商、畜牧检疫部门的相互配合,进一步做好屠宰税“事前税源普查,事中征收入库,事后检查建制”等工作,使屠宰税征收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