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要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作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要努力做好工作。
(八)工会要组织职工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可要求企业纠正,或提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责成企业纠正。
四、做好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逐步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
公司法》,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参加,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试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从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职尽责。同时对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反映职工的意愿并接受其监督。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中,由职代会提名、选举和更换职工董事、监事;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工会组织职工提名、选举和更换。
(三)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具体人数和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违纪、违法者除外)。
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试点中的作用
(一)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试点工作,从制定试点方案,制订公司章程,各项改革方案的实施监督等,都要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切实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企业要按照《
工会法》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三)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