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6年3月4日)
一、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一)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切实加强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协同有关方面,认真解决试点中的各种问题。
(二)各级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社会职能,做好企业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三)必须保证劳动者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即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由公司章程作出明确规定。包括:(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包括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和解散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有关职工工资、奖金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其他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6)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7)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8)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通过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暂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其它公司,可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三)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应建立相应制度:(1)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应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生产经营计划。工会应组织职工认真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管理的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应负责处理职工提出的建议;(2)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建立公司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定期协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临时性问题;(4)工会各专门委员会就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拟定意见,与企业内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也可以提交双方联席会议解决;(5)工会组织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