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十、董事会实行董事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两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增加一票的权利。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参与决议的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个人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时董事一人一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管理权限,由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或部门提名,同级组织部门考察,依法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十二、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债券;
  (四)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上述人员的报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
  十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按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后推荐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逐步实行公开招聘。
  十五、公司经理人员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十六、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非董事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