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至13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9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人至7人组成。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七、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候选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候选人按下列办法产生: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按程序委派。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
(三)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推荐为董事候选人并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此款,经股东大会决议试行。
(四)国有资产股东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按其管理权限,由国家授权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或部门提名,同级组织部门考察。
八、公司的董事不能兼任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同意,不得兼作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制度;
(十一)行使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