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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
 (1996年3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对我省试点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董事、监事、经理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非法谋取私利。
  二、公司取消行政级别,按经济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等各类人员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职别和待遇。原国家干部的职别,在其档案中记载保留。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般应分设。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与公司党组织的负责人交叉任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董事或厂长、经理,自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已被选举、委派为董事、监事或者聘任为经理的,该公司应及时依法予以更换。
  五、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不得聘用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部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已经担任的,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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