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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企业对分离的后勤服务单位,启动期间应在人员、资金、场地设施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扶持,但应明确资产、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当地政府也应对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关于企业生产辅助单位
  试点企业自办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生产辅助单位,要本着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建立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分离及其分离形式。对于规模较大的,可以将其改组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分开核算,实行内部承包,自计盈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打破自我服务的封闭体制,积极面向社会,努力拓展服务领域。
  七、鼓励分离服务单位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试点企业除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文件外,还执行下列政策:
  (一)要防止企业在分离服务单位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划给非国有企业,涉及资产移交的要按《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17号)的规定办理。涉及产权交易的,目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企业分离中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不占原企业人员编制,不扣减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成建制划转除外)。
  (三)允许企业根据分离工作的需要,逐步将福利性暗补改为明补或纳入职工工资,并合理调整企业工资总额挂钩的基数。
  (四)随企业服务系统分离而分流出来的职工(包括安置的富余人员),新企业有困难的,2年内其退休费统筹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由原企业缴纳;现已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到龄时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
  (五)对分离后的新企业,由银行根据其核定的资产,贷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
  (六)企业生产生活服务系统分离后,新企业所需的经营场地,城镇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尽力帮助解决;对从事建筑、安装、维修、运输、饮食服务等,需要领取营业(施工)执照和注册登记的,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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