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办的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为企业培养人才,可采取“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办学形式,也可采取社会各方联合办学的形式。职业教育要坚持面向社会、服务企业、追求效率、提高质量。
三、关于企业自办卫生机构
(一)企业自办医院、诊所的分离,要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根据当地卫生服务网点布局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分离。
1.企业自认为无必要保留且当地政府同意接收的医院、诊所,可将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当地卫生服务网络。分离后的医院、诊所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给予解决,享有与当地同级同类卫生机构相同的政策和待遇。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
2.企业可将医院、诊所作为投资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3.少数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可以继续办医院、诊所,但应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内部自主管理,服务面向社会,优先企业职工就医。
4.规模较小的医务室,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保留。
对企业自办、联办的医院和诊所,当地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其指导,支持其逐步向最终与企业分离过渡。
(二)企业自办的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其它卫生机构是否分离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决定。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机构可以保留在企业内部。以社会防疫为主的防疫机构、医学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与企业分离,由政府统一管理。
四、关于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
企业职工住房的管理机构要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应坚持属地化的原则。企业房改的进程经当地房改领导机构同意,可进行超前改革探索,加快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步伐。
2.企业负责建房、管房、修房、分房的职能要逐步分离。企业负责建房、管房的机构应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能够良性循环的可以改建为原企业的分公司。政府应鼓励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负责解决职工住房的股份制房地产开发公司。
3.企业规模较小、自管公房较少的,也可将自管公房直接划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五、关于企业后勤服务单位
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托儿所、招待所、车队等服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大多数企业可一步到位,将安置富余人员与分离后勤服务单位结合起来,兴办第三产业,经济上与企业脱钩,面向社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作为出资者与第三产业建立资产纽带,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有的也可在明确产权基础上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少数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先内部分离,内部承包,独立核算,定额补贴,但要努力创造条件向最终分离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