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
(1996年3月4日)
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结合我省建制试点的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分离自办学校、医院、后勤服务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的目的、原则和范围
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目的:理顺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使国有企业轻装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
分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
(二)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稳步实施;
(四)企业自主选择分离的步骤和方式;
(五)维护职工正当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分离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益型的自办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及其他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福利型的住房、职工食堂、浴室、招待所等生活设施;
(三)生产辅助系统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建筑安装、机修运输等机构。
企业在试点期间,应基本完成服务单位的分离工作。对少数独立工矿区及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做到内部分离,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的办法,为过渡到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或移交由社会管理积极创造条件。
二、关于企业自办学校
(一)企业自办的基础教育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继续办学。在移交过程中,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经费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予以保证。少数地方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与企业协商,由企业采取一次拨付或逐年递减拨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学校人员一般应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准,企业不得借移交之机将非教育人员安排进学校,学校原有过多的非教育人员,企业也可酌情安置部分人员。
少数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独立工矿企业可以继续办学,但要面向社会,实行独立核算。当地政府应继续给予支持和鼓励,教育经费附加要按规定及时返还企业。自办学校较多的企业,也可试行建立独立的社区服务机构对学校统一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应给予必要指导。
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当地政府部门后,企业职工子弟应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