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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1、负责对产权交易主体及法律要件(必备证件、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企业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包括: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寻求交易对象、验证交易双方资信、评估转让企业资产;
  2、受托管理决定出售暂未成交的企业;
  3、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股权交易等其他业务。
  第八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经营服务佣金标准由湖南省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未经交易者许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企业的有关信息和专利。
  第十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定期将产权交易的情况和问题向省级和同级经委、体改委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市场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出让方。产权交易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2、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
  3、合理评估无形资产;
  4、底价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经地(市)级(含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外产权交易应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财政和有关银行共同审核。
  第十四条 产权出让人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
  1、转让企业产权申请书;
  2、政府或投资主体同意转让的批文、决议或财产所有权证明;
  3、转让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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