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

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
 (1996年3月4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试点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国有资产(资本)投资主体,根据《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中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职能的机构(简称“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下同)或部门(简称“国家授权的部门”,下同)。
  第三条 确定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落实企业经营权,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额依法定程序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倡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
  (四)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规范其行为相结合,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国有投资主体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第六条 确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二)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拥有的净资产原则上要达到5亿元,地市级原则上要达到2亿元;
  (三)授权投资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经评估总资产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如下办法: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组的控股公司,对其所投资企业行使投资主体职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