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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第七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以及有关专项审批手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任何组织不得擅自作出规定。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经营或者参股经营。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境外投资、办企业;可以与外商联合开办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直接从事对外贸易。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租赁和购买其他企业,可以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水面和依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请帮手、雇工,依法确定雇请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单位任职。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行为受法律保护,其税收负担应当依法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受国家对新办企业、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照顾。
  第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摊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连片开发,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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