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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失效]

  (五)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电话改为经营性电话;
  (六)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办理的公用电话代办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明码标价,并安装自动计费器。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信服务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电信服务。
  第二十三条 邮电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或者刁难用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到其指定的厂家、商店购买电信设备和使用高资费业务。
  第二十四条 邮电部门和其他电信经营者,对用户的电话、电报、数据通信等,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电信业务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门受理安装、迁移电话等电信终端设备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答复。用户交付费用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安装开通,因特殊情况逾期不能开通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偿自交款之日起初装费、移机费的利息。
  第二十六条 邮电部门接到用户电话障碍或者其他电信终端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通知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属于电缆、光缆故障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因自然灾害或者线路重大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未按期修复造成用户不能通话达到十五日的,免收一个月的月租费。
  第二十七条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设置监督电话、举报箱、接待信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对电信机线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当在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对邮电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邮电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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