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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信设施保护
  第四章 电信行业管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管理,保障电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凡涉及电信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邮电局负责全州电信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邮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邮电部门对在电信建设、电信设施保护和电信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信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信发展规划中的邮电局(所)、电信管道、线路、网路设备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镇新建或者改建生产、办公、生活等用房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时,城建规划部门、邮电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将电信管线预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并按照有关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未列入统建配套规划的,城镇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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