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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的决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几年来本省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款中“联络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工作机构”。
  三、删去第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划分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乡、民族乡、镇的选举领导小组应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参加。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至二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
  四、第九条第一款中“报选举委员会备案”后增加“选举工作小组受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领导小组领导”。
  五、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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