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应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按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确定;妇女代表候选人名额按照《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确定;归侨人数较多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三十条 政党、团体或者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以及选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均应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选举投票时间,可以安排一至五日。
第三十二条 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三十三条 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选举大会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主持。监票员和计票员由选民推定。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员或者计票员。
第三十四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受人委托代写选票的人必须按照选举人的意志填写。任何人不得对选民投票作任何诱导或者干预。
第三十六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回来参加选举的,或者因病残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如果在本地,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户口所在地参加投票。
第三十七条 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