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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1995修正)[失效]

  (二)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三)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学习或居住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进城经商的农民,经公安部门登记的暂住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五)户口迁入、迁出,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六)由民政部门安置的外流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七)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对在选举期间能够行使选举权利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应予登记,麻风病人由麻风村或麻风医院指定医护人员负责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九)退休、离休人员其行政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登记;其行政关系不在原工作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该选民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准予登记。
  (十)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在本人原工作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十一)长期外出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可以不予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和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在选民提名前由选举委员会推荐给熟悉他们情况的选区,但推荐的名额不宜过多。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酝酿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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