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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1995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
 (1989年8月1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资格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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