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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对本级两院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凡交办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的机关应进一步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交两院执行。两院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特定问题调查由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章 受理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采取下列方式办理:
  (一)一般问题转两院调查处理;
  (二)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两院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的结果,未办理终结的应说明原因;
  (三)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两院办理的申诉控告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发出复查建议书,要求两院进行复查;
  (四)涉及两院领导人员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同两院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分别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对由它任命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两院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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