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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失效]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两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的工作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听取和审议的汇报内容,可由两院提出,也可由法委、法工委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院工作汇报时,两院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听取两院的工作汇报,法委、法工委可以听取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就两院工作汇报所作的决议或决定,两院应认真执行。
  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就两院工作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研究办理,并报告结果。
  第八条 两院对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要案和特大案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三章 视察、执法检查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两院的工作进行视察。两院应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回答问题。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两院应认真研究;其中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办的,两院应按要求回报结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两院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可以对若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真实资料和方便条件。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人员应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两院办理。

第四章 约见、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条 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人大代表可以约见两院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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