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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山地,开发成果可以有偿转让,依法属于个人所有的开发成果允许继承。
  自治县积极治理水土流失,逐步实行陡坡地退耕还林,保持生态平衡。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林业,绿化荒山,依法保护和综合利用森林资源。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畜牧水产业,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结构,优化品种,提高商品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流通以及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从本地实际出发,发展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重点发展化学、轻纺、食品、建材工业,加速工业发展,逐步形成行业优势和区域优势,注意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
  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提高工业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国家的照顾。
  自治县采取措施增加工业企业积累,增强工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外地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自治县投资办企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县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本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交通运输业,在国家支持下,搞好公路、水运建设,改善交通条件。
  自治县重视邮电事业的发展,改善城乡通讯条件。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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