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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在溪河源头、两岸和水库周围坡度大、容易产生水土流失和滑坡的地域,营造固土保水的防护林。
  第十八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牧荒山种草放牧,兴办牧场。
  第十九条 开发水资源,按流域实行灌溉、发电、养殖和水运综合安排。
  加强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发挥工程设计效益。搞好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和利用,改善岩溶干旱区的水利条件。
  在通航河道上建设闸坝工程,要同时建设通航设施。
  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水面,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二十条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发,提倡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
  第二十一条 开发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步建设。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突出自然景观和民族风情。有计划地建设永顺猛洞河、吉首德夯、凤凰古城、龙山火岩溶洞群等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全额控制木材采伐指标,保证年采伐量小于年生长量。
  可以封山育林的地方和幼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现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或采取改梯田、梯土、等高带式种植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禁止在水库保护区内和河流沿岸的荒坡地开荒。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和省煤、省柴灶具。
  第二十五条 进行水利、交通、采矿、电力和其它工程建设,必须有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取土、采石、挖砂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凡倾倒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废水,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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