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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儿童入学的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应把教育置于经济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现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教师队伍稳定,教师能胜任教育工作。小学教师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达到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取得合格教师的证书;
  (三)学校的校舍、教学设备、教育经费和其他办学条件,基本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四)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本着因地制宜、分期规划、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先小学后初中的步骤进行。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省规划要求和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规划。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省负责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办好师范专科学校,帮助办好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院校;按本办法拨给义务教育经费;颁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义务教育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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