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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教育,启发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第三条 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防教育实行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武装力量全体人员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高级中学的师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计划;
  (三)检查和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组织培训国防教育骨干和编写国防教育教材;
  (五)研究决定国防教育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兵役机关。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在重大节日和重要纪念日应组织社会各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在征兵、兵役登记、预备役登记、民兵训练等工作中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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