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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义务人必须给予治疗和照料。
  农村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责任田和自留地,赡养义务人应当负责耕种和管理。
  与赡养义务人分开生活、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义务人付给赡养费。
  第十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或再婚。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强行挤占。老年人与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的,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老年人迁居。老年人与赡养义务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
  离休、退休老年人的住房,应与其所在单位的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老年人离婚或再婚时,有权依法处分其所有的财产。
  老年人用立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依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子女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继承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遗产以及接受遗赠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其子女或他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扶助的权利。
  城镇无赡养义务人、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农村无赡养义务人、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由乡、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五保”老年人送敬老院集中供养或由村、组负责落实到户供养。
  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月发给保健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标准或取消。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老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社会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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