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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8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每年农历九月九日为本省老人节。
  第六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七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八条 老年人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义务人。
  夫妻双方应当关心尊敬配偶的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配偶对其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第九条 赡养义务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义务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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