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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日)废止

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1月11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书刊市场管理
  第三章 音像市场管理
  第四章 演出和娱乐市场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图书、报刊、音像等出版物和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生产经营出版物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鼓励出版、发行弘扬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吸收世界文明成果,反映改革和建设事业,振奋民族精神的好作品;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出版物。禁止低级庸俗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管理文化市场的措施和办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搞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员。文化市场稽查员的职责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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