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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失效]

  举行村民会议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有关群众自治和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所属委员会成员;
  (三)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响应人民政府号召,积极协助乡级政府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制定本村的生产建设、文教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兴办和发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事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和睦友好相处,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安定团结;
  (五)教育村民尊老爱幼、互帮互助、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风尚;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七)协助乡级政府做好生产建设、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文教卫生等工作,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完成各项农产品定购合同任务;
  (八)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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