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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晚婚、晚育的,可免去一年的义务工。城镇居民晚婚、晚育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优待。
  第三十六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终身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是农民的,从集体统筹费用中开支。
  (二)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招生、招工、就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三)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给予照顾。
  (四)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和扶持生产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适用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其一切优待,已领取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全部退回。
  第三十八条 发展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事业。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增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补助费(按100%发给退休金的不再增发)。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单位;
  (二)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
  (三)长期从事节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和避孕药具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责令采取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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