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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四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七章 限制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推行计划生育,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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