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30日)修正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1月2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1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民族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