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失效]

  国家安排的血防业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七条 血防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防治应用技术的研究,努力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急性血吸虫病的确诊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血吸虫病防治站、所报告疫情。
  第八条 疫区居民和进入有钉螺地带从事水上运输、砍芦苇、捕鱼、放牧等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的检查和治疗,领取查治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承担检查和治疗费用,当地其他居民免收检查费和治疗专用药物费。
  第九条 在有钉螺地带进行生产活动的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感染和钉螺扩散。
  第十条 到垸外有钉螺地带放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一个月前使牲畜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在疫区的耕地、林地、池塘和沟渠灭钉螺,由有关的土地承包者负责;在内河、内湖、排灌渠道和垸外易感染地带灭钉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灭钉螺,由有关各方协商,统一组织实施;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药物灭钉螺,要对生活用水和水产资源采取保护措施。
  矮围蓄水灭钉螺,要常年蓄水。
  第十三条 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把灭钉螺措施和血防安全设施纳入工程计划,同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应在血吸虫病易感染地带设置标志。
  禁止到有钉螺地带打草,禁止在疫水中游泳,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疫水作为生活用水,禁止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或达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的县级、乡级人民政府;
  (二)在血吸虫病防治、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从事血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血吸虫病防治站、所给予行政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