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3日)修正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6年7月14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大庸市、桑植县、龙山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吉首市。
  第三条 自治州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