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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要消除毕业生就业的种种障碍,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规定予以放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由省和市、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签署接收意见,学校列入就业计划,省里统一派遣,经县级以上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其户口、粮油关系可转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粮食部门,档案由签署接收意见的托管单位负责保管及转递。用人单位要为毕业生办理由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连续计算工龄,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与在其他部门工作的毕业生同等对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对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提供方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鼓励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未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面向社会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毕业生了解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挑选毕业生提供快捷、准确、有效的服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都要严肃对待签订的就业合同及协议,对违反就业协议或合同者,按协议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六、积极吸纳本科以上高层次毕业生。各地对接收本科以上毕业生要给予优惠政策。外省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在湖北工作且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有关市、州应积极接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抓住机遇,大力吸纳毕业研究生,以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对回到生源所在县(市)工作的国家计划内本科以上毕业生,当地政府要统一安排工作。到农、林、水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国发〔1989〕78号文件关于“带指标、带经费”的规定执行,其经费由市、州、县财政列支。按计划安排到38个山区县(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省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省内就业;中央部委在鄂院校中湖北籍毕业生尽可能考虑本省需要留在湖北工作;师范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充实到本省教育战线从事教学工作;中师保送生毕业后回保送学校工作。高等学校非师范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自愿从事教学工作,经过学校考核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接收。各地和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鄂政电〔1999〕1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集资费、上岗押金等费用。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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