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鄂办发〔1999〕17号)
1999年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近5.4万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教育部教学〔1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实施科教兴鄂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清醒地看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比,大学生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相当一部分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学生比例还很低,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迎接知识经济挑战,实现湖北经济腾飞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考虑,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毕业生就业工作,听取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汇报,并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1999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原则是: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师范院校毕业生(不含委培、自费和自考助学班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从事教学工作;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县(市)或委培单位工作;普通高校的自费生和电大、函大普通班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基层工作。毕业生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择优录用进入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再根据情况选拔到机关工作,所需指标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核减。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部门以及银行、保险系统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都要优先吸收高校毕业生,改善人才结构。
选拔录用毕业生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杜绝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