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人投靠的配偶在武汉市的,只要投靠人随其连续居住城区已满5年(居住武汉市郊区县城镇已满3年),且办理了暂住户口登记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投靠人在武汉市落户。
投靠人投靠的配偶在武汉市以外其他地区的城市、集镇的,只要投靠人随其连续居住已满2至3年,且办理了暂住户口登记的,也应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投靠人在该城镇落户。
随投靠人一起居住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一并准予落户。居住的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期限为准。
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据《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有关处理措施后,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政策
凡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任何地方不得推诿或拒绝。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认真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在该城市落户。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先在武汉、宜昌市区进行试点,探索和总结经验。武汉、宜昌两市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和入户条件,报省公安厅审定后实施。试点工作从1999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由省公安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在全省实施。
五、分期分批解决子女随父随母和夫妻分居等落户问题
鉴于国务院《通知》下发前的未满18周岁子女随父随母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等投靠人员事实上已在所投靠城镇居住多年,其落户后不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造成新的威胁,各地应根据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从1999年起,争取在两、三年内分期分批将这部分人的落户问题解决完。“农转非”的计划仍按现行的办法管理。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城区),可在原确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户口迁移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公安厅备案),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以确保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地每年落户情况要专题上报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