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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 鄂政发〔1999〕38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从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即1998年7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生婴儿落户既可以选择在父亲一方,也可以选择在母亲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在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了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常住户口,尚未超过18周岁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以本着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年龄尚未超过18周岁的,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后,再按规定逐步解决其投靠父亲迁往城镇的落户问题;对因父母户口发生变迁,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要求投靠父亲或母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应按此精神办理。各地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对其中学龄前的儿童和独生子女以及临近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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