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中的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服务收费,按精简效能原则压缩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降低机构人员经费和流通费用,促进房地产交易。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较大的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开征的城市,一律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城市,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结合税费改革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治理方案出台前,各地要按照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整顿。
规范人防建设费,对住房开发建设,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按规定需要同步建设,但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不得只收费不建设或是多收费少建设。
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经济适用房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及其它营业性配套公建,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及其它营业性配套公建,应按照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标准。配套建设的网业商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凡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继续收取,违者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住房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少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要依法查处。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住房面积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约束,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开展业务及收费。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收费。
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众的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以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的公开工作,切实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开展正当的竞争,逐步实行规模化经营,避免点多、规模小、管理成本高,促进物业管理收费的合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