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具体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70%,由市(县)级物价部门制定,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最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线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租售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监督。各地要制定灵活、有力的价格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空置住房的销售。高收入家庭购房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价格优惠政策。
加强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管理。基准地价实行政府定价,各地要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审批,再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基准地价一般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标定地价的制定,应当以取得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地价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和房地产供求市场变化趋势,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改造拆迁,要认真贯彻《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49号令)精神,对拆迁户实行拆除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和房地产交易环节收费,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减少住房交易中的流通费用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坚决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等收费及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并重复的收费;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电权费,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工程监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服务收费不超过法定标准的70%。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调整和规范住房价格构成,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及住房价格构成的监审,严禁开发企业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