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 鄂政发〔1999〕29号)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意见
(省物价局 1999年1月19日)
目前,我省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商品住房大量空置。为了认真贯彻《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和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以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拉动我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制止各种乱收费,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内的企业管理费(确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根据以上因素商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并定期公布。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审批定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